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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1、7月起,取消核定征收?稅務局剛剛通知!
青島、廈門、青海多地稅務局發布通知:廢止印花稅核定征收文件!
除了印花稅多地廢止核定征收文件之外,北京市多家企業收到稅務局通知,通知稱2022年1月1日起全面推行查賬征收,4月份申報一季度稅款時,個人所得稅申報通過自然人電子稅務局申報,其他稅種通過北京市電子稅務申報。
遭到全面取消核定征收的不僅僅只有北京。
1月7日,海南省稅務局在??谡匍_會議,會議指出,規范執法行為,積極穩妥推進所有企業核定征收轉查賬征收。
無獨有偶,去年12月份稅務總局發布《關于權益性投資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公告》明確:持有股權、股票、合伙企業財產份額等權益性投資的個人獨資企業、合伙企業(以下簡稱獨資合伙企業),一律適用查賬征收方式計征個人所得稅。
可以看出,稅務局在逐步堵塞利用“核定征收”避稅的漏洞,全面取消核定征收是大勢所趨。
02、什么核定征收?為什么要全面取消?
一、什么是核定征收?
核定征收主要是指,因納稅人會計賬簿不健全,資料殘缺難以查賬,或者計稅依據明顯偏低等其他原因,導致難以確定納稅人應納稅額時,由稅務機關采用合理的方法依法核定應納稅額的一種征收方式。
二、為什么稅務局要提高核定征收率?
1、核定征收管理風險巨大
核定征收是一種粗放的管理方式,主要是針對沒有建賬的或者建了賬但是稅務機關不信的。核定征收原本是懲罰性措施,但在實務中,卻逐漸成為了一種“稅收優惠”。目前,核定征收存在非常大的風險!
2、造成稅款直接流失。
(1)核定征收企業發生大額股權轉讓或財產轉讓,無論產生多少所得,都只能按照該行業的應稅所得率進行征收,導致稅款流失。
(2)核定征收企業主營項目確定有誤,或主營業務發生重大變化未及時向稅務機關申報調整,導致核定的應稅所得率低于行業下限,導致稅款流失。
(3)核定征收稅款少于按會計利潤計算的應納所得稅款,導致稅款流失。
3、造成下游企業計稅基礎減少
主要途徑有2個:
(1)定額征收企業在定額范圍內代開、虛開發票的,造成受票企業少繳納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。
(2)定率征收企業由于實際稅負低,承擔少量稅款而開具大量發票,下游企業取得支出發票后可以按25%稅前扣除,造成企業所得稅稅稅款減少。
4、造成上游企業稅款流失
按收入定率征收企業或定額征收企業,由于沒有支出發票也不影響所得稅的計算,可能不向上游企業索取發票,將導致上游企業藏匿收入,少繳增值稅和消費稅。
隨著稅收現代化服務的不斷推進,核定征收程序流于形式,核定的稅額未能反映企業的實際納稅能力,造成國家稅源的損失,容易滋生稅收腐敗等問題。逐步實現取消核定征收,能減少稅源損失、保證了稅收的公平性。
03、2022年,嚴查核定征收!這12種情形,不要再有了!
其實早在去年12月21日,審計署發布《國務院關于2020年度中央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的報告》:
整改情況及下一步的工作安排中提到,個稅核定征收存在漏洞,稅局對其規范,已在15省開展試點。
按照“先試點、后擴圍、再推開”的工作部署,稅務總局對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進行規范,已在 15 個省分兩批開展試點,共調整規范近 8 萬戶企業,將適時向全國推開。
以下12種情形稅務局將關注:
1、是否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實行核定征收;
2、是否對金融企業、經濟鑒證類中介機構等特殊行業進行核定征收;
3、是否對設立分支機構的匯總納稅企業實行核定征收;
4、核定應稅所得率適用情況,是否存在超率核定;
5、對年收入和利潤變化明顯超過20%以上的企業,稅務機關是否履行調整應納稅所得率的職責;
6、對申報表收入和財報數據不一致企業的糾正情況;
7、對核定征收企業發票管控及注銷管理情況;
8、 利用簽訂“陰陽合同”的方式隱瞞收入或虛列成本。
9、關聯交易存在價格上的不公允,也將成為稅務稽查的對象。
10、是否存在合理的商業目的;
11、業務相關性和合理性;
12、未遵循第一納稅人原則(誰收錢誰納稅)。
提醒!選擇核定征收的企業一定要做到真實交易,否則得不償失~
04、稅局將從五大方面嚴監管!
1、嚴格落實對特定行業和一定規模以上的納稅人不得核定征收的要求。
2、對現存核定征收企業,積極引導企業建賬立制,盡快轉為查賬征收企業;
3、對于年收入和利潤額變化明顯超過20%以上的企業,要切實調整應稅所得率;
4、對于總局和省局直接修改征管鑒定的企業,應采取相應措施加大核查和日常評估力度;
5、關注核定征收企業的發票管控和注銷管理情況,履行相應的征管職責。